山东师大教通〔2024〕28号
各相关学院(部):
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山东师大校字 [2019]63号),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到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科生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含)之前在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所取得的学分。
二、认定方式
1.学分认定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成绩单上已认定过的请不要重复提交)。
2.在国(境)内外合作单位获得的学分,按规定转换认定后,每学期不得超过在我校修读专业建议修读的学分(35学分)。
3.经学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等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以学期为单位将总学分录入教务系统。
三、申请时间
4月22日至4月26日学生本人在“教学信息服务学生平台(网上选课系统学生端)”提交申请,申请流程详见教务处九游会亚洲主页-师生服务-办事指南。
四、审核流程
4月27日至4月30日学院教务员、教学院长审核上传成绩单原件、翻译件是否规范齐全,所修课程与所学专业是否一致,申请认定学分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月6日至5月11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国(境)外合作单位交流学习学生的资格、所学专业、成绩单及申请认定学分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5月13日至5月15日教务处审核备案。
“教学院长、教学秘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本科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审核操作流程”详见教务处九游会亚洲主页-师生服务-办事指南。
教务处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