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九游会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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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 management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11:42 浏览量:

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选课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所履行的必要手续。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选课工作,加强选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选课资格

第一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交清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二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第三条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选课属于教学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完成本人的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第五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或未选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选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生首先保证必修课的选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修读后续课程。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八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毕业当学期、实习或实践活动达到或超过六周的学期不得选学校通识(选修)课程。

第九条学生免修、免听、重修课程,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选课流程

第十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和退补选三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720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预选、正选,下学期开学前两周为退补选阶段,选课结束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一条学生首先参加预选,要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选择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二条预选阶段选课人数超过课程容量的课程,需要抽签确定是否选中课程。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正选,认真检查课表,对未中签的课程可以改选其他有课余量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在退补选阶段可以退掉多选的课程,未选够学分的同学可以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正选阶段结束后学校通识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按规定予以停开,专业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由学院决定是否停开并报教务处批准。退补选阶段开始前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停开课表,学生应及时查询,并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四章  复学学生选课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选课阶段复学的可以参加正常选课,在非选课阶段复学的要填写“”交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处理。

第五章其 他

第十六条学校最新选课相关信息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学生应及时关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2017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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