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九游会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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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年10月20日 11:47 浏览量:

山东师大教字〔2016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我校组织专家自主制订,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订原则

第四条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培养方案制订应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制与学位、学分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安排、课程结构、教学计划总表和课程简介等。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具体负责。须经过以下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修订)本科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征求各学院(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2、各学院(部)根据指导意见,组织学院(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负责人,在广泛调研论证、专家审议的基础上制定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经学院(部)分管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审查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4、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5、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部)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

6、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以便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各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安排表报送、编辑开课任务书,以及课表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学院,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填报教学日历,经学院(部)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进程授课;

第十一条 课程结束后,各学院(部)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章培养方案的异动处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培养方案,须经过以下程序:

1、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改。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2、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3、教学计划异动更改申请时间一般应在报送下学期“教学计划安排表”前提出;

4、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5、教学计划异动更改申请表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一份存教学管理科,一份由学院(部)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2016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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