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17〕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是本科生综合实践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提高教师参与毕业论文指导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表彰优秀论文获得者和指导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原则
第二条 学院(部)成立院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议小组,按照应届毕业专业人数的2%择优推荐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第三条 学校对学院(部)推荐的优秀论文进行校外评审。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审核推荐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审查评议,评选出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第五条 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由学院(部)推荐,1个专业推荐1篇,确定顺序。按照省学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确定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选。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题恰当,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方法新颖、合理、科学;分析、论证设计正确,实验方案合理;对所述问题有独到见解,角度新颖;有较强用价值;
(三)论文(设计)能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材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论述充分,论据充实;
(五)论文结构完整、严谨,布局合理,思路清晰,文理通顺;
(六)论文格式规范,图表、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七)论文的重复率低于20%。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学校给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学生颁发ag8九游会j9登录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给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学生颁发ag8九游会j9登录的荣誉证书。指导教师奖励遵照《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23号)执行。
第九条 学校编印《山东师范大学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集》《山东师范大学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10月修订)